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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“短期商务”签证所需材料:

以文化交流、地方政府交流、体育交流以及在日本的短期(90天以内)商务活动为目的的业务联络,出席会议、缔结合同、售后服务、宣传、市场调查以及其他一切短期商务活动(除有收入的事业运营及得到报酬的活动)的签证申请者,必须具备以下的材料。

一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:

⑴签证申请书 1 张〔6个月内照片 1 张(竖 4.5 ㎝×横 3.5 ~ 4.5 ㎝)〕

⑵申请人有效因私护照

⑶户口簿复印件 ( 仅限于持因私护照的 16 岁以上的申请人 ) 。如是集体户口,则出具申请人的“常住人口登记表”复印件一份(户口本上的服务处所必须与派遣单位一致,如有不同,必须去派出所更改)。

⑷所属单位的在职证明书等证明职业的材料

⑸申请人企事业单位出具的、盖有公章的中文《派遣书》原件

⑹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 ( 副本 )复印件

⑺批准证书的复印件(仅限于所属单位为合资企业的)

⑻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姓名、与申请人关系、地址、联系方法

(注1)户籍在本馆管辖地区范围外的申请人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或居住证。

(注2)户口簿及暂住证上各栏内容必须与现状一致。

(注3)户口簿及暂住证需出示原件。

二、日方邀请单位提交的材料:

(注) 邀请单位原则上应为法人、团体、国家、或自治体 , 但例如大学教授在进行公务邀请时可以认定为邀请单位。

⑴招聘理由书

⑵停留日程表

⑶身元保证书(由企业做担保时,保证人必须具有董事以上的资格。)

(注)邀请人若为日本国政府中央省、厅的课长或大学教授以上的人并且为公务邀请时可省略。

⑷关于邀请单位的材料:

[1] 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(国家或地方公共自治体时不需要):

法人登记簿誊本(发行后 3 个月以内)

(注)如是我国股市的上市企业 , 可用最新版的《会社四季报》上该企业部分的复印件代替。

[2] 没有登记注册的单位:

以下 A 或 B 任何材料

A 公司、团体的概要说明书

(注)大学教授邀请时,可用“在职证明书”代替。

B 简介书或宣传手册等可表明邀请机关概要的资料

三、程序

1、审查符合规定的在日本领馆受理后第七个工作日发给签证。
2、签证由我公司根据申请人所留电话通知领取。
3、如遇签证拒签或终止的,退还护照及领馆签证费(不退还代办服务费)。

 

 

  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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